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精神,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为进一步推行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临床实践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   发放对象

    全日制统招统分及统招自筹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统招定向、统招委培、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留学研究生)、进入硕士阶段的七年制学生。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保留学籍、休学的研究生,其基本助学金自批准之日当月起停止发放,自复学之日的次月起恢复发放。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基本助学金自批准之日当月起停止发放。七年制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自出国批准之日当月起停止发放,自回国次月恢复发放。未注册的研究生不予发放,注册后次月恢复发放,停发的基本助学金不再补发。

    二、   发放标准

    (一)科学学位研究生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每人发放100元/月基本助学金,博士生每人发放200元/月基本助学金。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正式进入博士阶段的当年9月,按博士生基本助学金的标准发放。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1.专业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录取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注册到各临床学院,独立管理床位,服从各临床学院统一安排,助学金发放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500元/月。

    2.专业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录取时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由各临床学院按硕士研究生每人100元/月基本助学金标准发放,博士生每人200元/月基本助学金标准发放。

    入学后次年第一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通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到各临床学院,独立管理床位,服从各临床学院统一安排,助学金发放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500元/月。入学后次年第一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未通过者,助学金标准仍由各临床学院按硕士研究生每人发放100元/月,博士生每人发放200元/月。

    3. 七年制研究生自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起每人发放100元/月基本助学金。

    三、经费来源

    (一)科学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导师的科研经费资助,科研经费不足者从导师个人津补贴中支付,不允许从学校拨到导师帐户下的研究生科研经费中支出。导师科研经费以财务处到账经费为准。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各临床学院统一发放。

    (三)七年制研究生(临床医学、儿科学方向) 基本助学金由各临床学院统一资助发放。校本部七年制研究生(临床检验诊断学、物理医学方向等)基本助学金由学校统一资助发放。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

    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由兼职导师所挂靠临床学院提供资助。

    联合培养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由校内导师提供资助。

    四、发放方式

    每学年初由研究生学院提供科学学位研究生、七年制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发放名单给学校财务处。各临床学院财务处负责将该学院科学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总额按时划转到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毕业研究生发放至毕业当年6月。

    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各临床学院自行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开始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从2010级开始执行,2010级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各临床学院自行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请各院系遵照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医科大学

20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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